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制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
此前,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近期,随着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税务机构并陆续挂牌,103号文中关于“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应当相应调整和明确。
《公告》指出,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公告》还明确,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此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据悉,《公告》已于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分级逐步挂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工作仍需按照103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