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05月05日 10:20:20 星期三 邮箱 无障碍浏览 我要投稿
您现在的位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许可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条件

数量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期限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按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6.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7.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8.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9.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文档附件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