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布)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