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告精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地区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和田地区税务局制定了《和田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在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10号)的前提下适用本《裁量基准》。凡未列明事项,均直接参照区局标准执行。
二、本《裁量基准》中有关裁量权处罚幅度的规定中,除有特殊说明,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2018年4月13日制发的《和田地区国家税务局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和田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号)失效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和田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