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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双河地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双河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2016年12月1日 双河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一项“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审批部门“双河国税局”。 第一项“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2 双河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2016年12月1日 双河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二项“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审批部门“双河国税局”。 第二项“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3 双河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2016年12月1日 双河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三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审批部门“双河国税局”。 第三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4 双河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2016年12月1日 双河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四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审批部门“双河国税局”。 第四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文档附件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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